个人所有房产与妻子有关吗
一、个人所有房产与妻子有关吗
该观点是正确无误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持有之房产即构成了夫妻共有资产。若夫妇二人在这段时间里购买房产而未对此进行明确的单独约定,那么即使房产证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姓名,亦应被视为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关于共有财产归属的约定具有决定性作用,在离婚之时应当考虑并按此约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
然而,对于口头形式的约定,其有效性取决于双方是否对此无异议,只有在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才可按照口头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另外,夫妇之间关于共有的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个人所有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确实如此。如果实施非法占据个人财产的行为且金额庞大或情节恶劣,通常便会触犯法律,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即占有罪。在此种情况下,必须达到一定的非法占据金额门槛,一般来说,非法占有一万元以上即可启动立案程序。而占有罪属于自诉案件性质,因此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地产,不论在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体现何方之名,皆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双方对于共有所属财产拥有的约定,其法律效力无可置疑,既可采取书面方式予以明确记载,亦可选择采用口头的形式表达,然而,若选用口头方式,必须征得另一方无任何异议方可。在此情况下所作出的约定,不应与现有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若当事人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进入离婚诉讼程序,那么应按照先前的约定来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